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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2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3140 |
以为从网站采购的空气净化器存在虚伪宣扬、诈骗消费者,张女士将某电商公司告上法庭,恳求交还购机款并三倍补偿。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电商公司交还购机款并三倍补偿。
根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张女士在电商公司渠道网站以单价13189元采购了一台空气净化器。涉案产品采购页面显现“‘某电商’出售和发货,并享受售后效劳”。电商公司出售涉案产品页面声称其具有清华技能、独家专利、99.96%净化率等优势。 2016年1月19日,电商渠道向张女士发送短信,显现空气净化器现在送货中,做好收货准备。如已收货,请承认详询其官网。 后张女士向该电商渠道恳求撤销订单,2016年1月23日,张女士收到涉案产品退款13 189元。电商网站显现涉案产品订单状况为“已撤销”,订单概况页面显现“您的订单已成功处理退货”。 另查,2015年4月9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书,承认经该局与清华大学知识产权办理单位发函核实,清华大学与涉案产品生产商A公司不存在合作联系。A公司不能供给宣扬册所称“环保更健康 99.96%超强净化率”的科学根据,确定宣扬内容与现实不符。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电商公司向张女士承担三倍补偿。电商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终审判决 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张女士提交的订单信息中的产品名称、数量、报价等信息与张女士及电商公司的陈说彼此印证,且电商公司亦认可其为涉案产品实践出售方,因而确定张女士与电商公司之间存在对于涉案产品的买卖合同联系。 根据查明现实,电商网站公布的《云台赔付规范》对于“订单建立及履约根本规则”的规则,“订单提交成功的信息是体系主动生成的,并非商家对要约的许诺。只要体系将订单信息反馈至商家,经商家承认能够满足客户的订货需要并向客户发货(以订单状况为准)时,方视为商家对客户的要约作出许诺,此刻客户与商家之间就该已发货产品建立了合同联系;”张女士与电商公司之间对于涉案产品的买卖合同联系现已建立。张女士从电商公司采购产品后支付了相应价款,电商公司应当交给张女士相应的产品,两边合同联系即以建立。 案件中,电商公司在出售涉案产品页面声称其具有清华技能、独家专利、99.96%净化率等优势,但经行政机关查验,涉案产品生产厂家A公司与清华大学没有合作联系,且不能供给其所声称99.96%净化率的根据。一起,电商公司亦未提交有关依据证实涉案产品所声称的专利技能为A公司的自主和独家专利,故电商公司在缔结涉案买卖合同和出售涉案产品过程中均存在的虚伪宣扬做法已构成诈骗。电商公司的上诉恳求无现实与法律根据,不能建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 法条连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则:“经营者向消费者供给有关产品或许效劳的质量、性能、用处、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实在、全部,不得作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宣扬。”《损害消费者权益做法处分方法》第六条规则:“经营者向消费者供给有关产品或许效劳的信息应当实在、全部、精确,不得有下列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宣扬做法:……(八)夸张或隐秘所供给的产品或许效劳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严重利害联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该方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经营者有本方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则做法之一的,归于诈骗做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效劳有诈骗做法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恳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消费者采购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