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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职业“二选一”行为频发 专家:现行规则不足以解决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30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690

一个值得警觉的现象是互联网时代渠道竞赛进入白热化,约束买卖行为(俗称“二选一”)也日趋常态化,并呈现晋级态势。

在近日举行的“电子商务范畴顾客权益保护与竞赛次序问题研讨会”上,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竞赛法研讨会会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教授表达了上述担忧。在他看来,“二选一”正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从会集促销期间开展到非促销期间,二是从小规模开展到大规模,三是从揭露到荫蔽。

多位专家指出,“容纳审慎”监管不是放任不论,约束买卖行为违背了公平竞赛的商场准则,阻止、

排除了互联网渠道的竞赛和经营者的竞赛,危害了顾客的利益,外部监管的介入势在必行。


约束买卖阻止实体经济开展

互联网职业的“二选一”现象愈演愈烈。今年6·18电商大促期间,家电企业格兰仕引发的“二选一”风云引发业内广泛重视。“二选一”再度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论题。

王健指出,约束买卖的手法正日益复杂化,如渠道会经过屏蔽店肆、搜索降权等技能干扰来约束买卖,甚至会进步商家在竞赛渠道上售价等变相约束买卖。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与社会法研讨中心主任王全兴教授则分析指出“互联网+”能带动实体经济的开展,可是现在在互联网职业频频发作“二选一”行为,不只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开展,长时刻来看反而还会阻止其开展,甚至会不利于稳定工作。

“从现在揭露的资料来看,约束买卖行为大都有单独强制的特色,自愿达成的并不多见。”王健说,现在有观念以为,单独协议是渠道的自治权,但由于现在渠道既是企业也是商场,因而渠道自治权要有极限,逾越一定极限就要呼唤监管力量的介入。

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关于促进渠道经济标准健康开展的指导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定见》明确提出,“拟定出台网络买卖监督管理有关规则,依法查处互联网范畴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约束买卖、不正当竞赛等违法行为,严禁渠道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渠道经济相关商场主体公平参加商场竞赛。”

王健指出,《定见》的出台实际上表明,国家以为渠道经济很重要,但需求标准促进其健康开展,而约束买卖行为制约了互联网渠道做大做强,不利于互联网职业构成自在公平的竞赛次序,也严峻危害顾客自在挑选、公平买卖等权益,最终危害到我国实体经济的开展。

“‘容纳审慎’的监管原则着重的是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论,而非放任不论。”王全兴着重,对“二选一”行为的监管,要从经济的持续开展来考虑,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从眼前考虑,或许会为以后埋下新的危机。

“二选一”法令适用问题待解

尽管“二选一”行为破坏了互联网职业自在公平的竞赛次序,严峻危害了顾客权益,但在法令适用上却有许多问题待解。

王健以为,就约束买卖行为的法令规制而言,最直接的能够介入的法令分别是反不正当竞赛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上述三种法令标准中,反不正当竞赛法的适用相对比较简单,其次是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的适用门槛最高。”王健说,“从咱们与行政机关的触摸来看,根据法令的便利性和易操作性,对‘二选一’行为选用反不正当竞赛法规制更简单,但其12条适用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买卖和商场标准监督管理处处长李弘指出,法令部分在适用电子商务法时存在一定难度。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则:电子商务渠道经营者不得使用服务协议、买卖规则以及技能等手法,对渠道内经营者在渠道内的买卖、买卖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买卖等进行不合理约束或许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许向渠道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怎么认定‘不合理约束’、‘不合理条件’,这里有很大的自在裁量空间,这个度怎么把握,有待进一步探讨。”李弘说。

华东政法大学竞赛法研讨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竞赛法研讨会名誉会长徐士英教授以为,商场上的“二选一”行为难以适用反垄断法,由于商场分配位置是认定行为违法性的一个条件,而网络经济独特的性质,让该范畴的商场分配位置很难认定。“如果顾客在一个渠道权力受到了危害,能够搬运到另一个渠道,但这种搬运的本钱如果十分高,甚至没有挑选,能够以为渠道竞赛是有壁垒的。”在实践中,能够经过调查顾客权力的行使状况,例如能不能行使挑选权、评判权、监督权等来查验渠道的竞赛行为是否违法。

华东政法大学竞赛法研讨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副教授提出在适用反垄断法时,“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的举证责任十分高,每一个步骤,尤其是第一步——相关商场的界定引起的争议都十分大,主张暂时搁置制止乱用商场分配位置制度。

翟巍主张,可学习德国法相关法令规则,在反垄断法修订时,设置一个条款制止乱用相对优势位置,直接针对“二选一”行为,尤其是互联网经济范畴的“二选一”行为。

“二选一”诉讼维权本钱较高

李弘以为,约束买卖是我国电子商务开展到现在愈显杰出的问题。但从法令视点来看,由于约束买卖现在从显性转向荫蔽,因而法令部分发现这种行为主要依赖于被约束买卖者的告发,或许受“二选一”影响的相对弱势渠道的告发,但许多经营者往往对大渠道有所顾忌,当法令部分调查时不敢大胆发声,收集有效依据较为困难。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水林则指出,“二选一”行为的法令规制现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诉讼案子,二是存在公共保护难的问题。

“没有诉讼案子是由于诉讼本钱太高、胜诉率太低,但反垄断诉讼不只仅是要给予受害者救助,更是要保护商场竞赛次序。从这个视点上讲,能够考虑激活反垄断公益诉讼。”刘水林说。

关于公共保护难的问题,刘水林以为,这是由于现在对渠道“二选一”行为的法令较少。而法令少的原因,除了“二选一”的违法性难以判别外,还由于现在法令对“二选一”行为的处分量的规则不合理。

“例如,电子商务法对渠道强制‘二选一’的罚款上限是200万元,这对许多大渠道底子不足以起到震撼作用。在处分时,要考虑对顾客的危害,还要考虑对竞赛次序的危害,此外违法时刻长短、商场大小等都应当作为处分量的考虑要素。”刘水林说。

上海交通大学竞赛法令与政策研讨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学会竞赛法研讨会会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教授则指出,关于互联网渠道或许电子商务范畴的法令规制,总体要遵循容纳审慎的态度。但容纳审慎不是放任不论,国办发布的《定见》特别着重保护渠道相关商场主体公平参加竞赛,而不是经过乱用技能手法或许说其他的优势位置把竞赛者排挤出去。

王先林说,在法令过程中,不一定非要处分,法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顾客利益和保护商场竞赛,除了罚款和其他硬性处分外,还能够选用行政指导等更软化的法令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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