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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二选一”是正常商场行为?专家:法律法规要跟进

发布时间:2019-10-16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560

距离“双十一”还有近一个月时间,电商渠道之间的竞赛益发剧烈。近来,备受重视的渠道“二选一”的问题又起纷争。有电商渠道相关负责人回应“二选一”纷争称:“所谓‘二选一’历来都是一个伪出题,‘二选一’本来就是正常的商场行为,也是良币驱赶劣币……渠道不是土豪,本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大促活动的各项资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诚心、最积极参与大促活动的品牌商家歪斜,这是最朴素的商业规则。”

对此,有专家表明,国家反垄断法判别一家企业是否归于乱用商场分配位置,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商场分配位置,其次是对渠道内运营者和顾客造成危害。也就是说,一旦推广“二选一”的企业被认定为具有商场分配位置,则肯定是违反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赛法与电子商务法,不可能是什么“正常的商场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认为,渠道型电商的运营形式与传统零售业时代跑马圈地、抢占商场份额的竞赛方法有所不同。互联网的竞赛打破了时空边界,电商渠道一旦处于垄断位置,关于中小运营者的分配才能将变得十分强势。当电商渠道乱用商场优势位置,比方强迫商家搞“二选一”的站队时,中小商家将敢怒而不敢言,因为他们脱离渠道将无处可去。这要求法律法规要跟进,当垄断行为触碰了监管的红线,中小商家能够进行举报和诉讼,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也会有法可依。

首商集团董事长傅跃红认为,发作乱用商场优势位置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还涉及到运营理念问题:“究竟是秉持与品牌商共赢、共生、共存的理念,为顾客服务,仍是只重视眼前利益。”

据了解,相关法律对“二选一”的态度其实十分清晰。“要求商户退出其他渠道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强迫性质。”在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据看来,无论是促销期间“二选一”仍是平常,电商渠道限定商家都是没有合理理由的行为。

“‘二选一’是一种排他性买卖,归于反垄断法第17条所规则的限定买卖行为,即‘限定买卖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买卖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运营者进行买卖’。”赵占据分析认为。

此外,《电子商务法》清晰规则,“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买卖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渠道内运营者在渠道内的买卖、买卖价格以及与其他运营者的买卖实行不合理约束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不久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渠道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定见》也清晰提出,要拟定出台网络买卖监督管理有关规则,依法查处互联网范畴乱用商场分配位置约束买卖、不正当竞赛等违法行为,禁止渠道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渠道经济相关商场主体公平参与商场竞赛。

从实际来看,“二选一”带来的成果往往是 “一家渠道受益、万家企业受损”。本年“6·18”期间,就有数十家闻名品牌宣布官方声明在电商渠道之间进行了“二选一”,连闻名电器品牌格兰仕也数次发声斥责“二选一”的行为。可见,管理“二选一”这一电商行业恶疾,营建一个敞开、容纳的电商环境,是包含广大品牌商家、顾客在内的一起呼声。

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公众、商家对管理“二选一”恶疾充满了期待。同时,相关企业坚持正确的运营理念,一起营建一个敞开、容纳的互联网经济发展环境也尤为重要。显然,不管是商家仍是广大顾客,都不愿定见到“二选一”的多输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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