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潋瀚谈刑事诉讼中人脸辨认证据资料的特点——具有主客观兼容性和多元综合性 |
发布时间:2025-06-19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82 |
四川大学法学院张潋瀚在《法治研究》2025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刑事诉讼中人脸识别证据材料生成特点与运用风险》的文章中指出: 人脸识别,又称面部识别、人像识别,是基于人脸面部特征信息而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张潋瀚对刑事诉讼中人脸识别证据材料特点的概括——“主客观兼容性”与“多元综合性”,精准揭示了该技术在司法应用中的独特属性,对证据审查规则的完善具有重要启示。以下从法律与技术结合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一、主客观兼容性:技术理性与司法裁量的平衡
二、多元综合性:证据形态与证明逻辑的交叉
三、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建议
结语张潋瀚提出的双重特性,实质上反映了人脸识别证据在科技强权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张力。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技术可信性推定”的例外情形(如算法开源透明度不足时强制重新鉴定),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一方面,将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明确列入刑事侦查措施,尤其是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范围,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人脸识别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保障刑事被追诉人对人脸识别证据材料的知悉权与质证权的实现,建构侦查研判人员的出庭规则、责任追究与绩效惩戒制度。 |